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六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六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四节 目录 第三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