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五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五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理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零四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