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四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