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三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三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第三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