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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节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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