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