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侦查结果;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