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侦查结果;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