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