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