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案件侦查的结果;

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