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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四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地区,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当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因伤、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时,应当及时请假。 第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八十五条 请假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以续假, 第八十六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院诊疗建议,按规定审批后准予休息。 第八十七条 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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