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发生公安民警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事(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