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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三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第七十九条 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 第八十条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第八十一条 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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