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九条 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