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八十条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