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第五章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间,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信息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且造成事故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 第四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不能保证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致使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安保经费保障未达到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相关要求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由具有管… 第四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第四十五条 机组成员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 第四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