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进行航空安保培训的;

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组织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如实记录航空安保培训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