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国家数据局主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有… 第十九条 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