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国家数据局主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