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开展虚假登记; 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不当获利; 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