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果不当获利;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