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数据局统筹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建设。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开展对本辖区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