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数据局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与各省级公共数据… 第十五条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登记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国家数据局统筹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建设。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开展对本辖区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