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