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 第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