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