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