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要求 第五条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 第七条 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