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

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由国家数据局指定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