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八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 第九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第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第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和缓冲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监管要求。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时… 第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