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