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