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