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的扣除适用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 第二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从各自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二级资本小于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 第二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当区分小额投资和大额投资两种情形进行扣除: 第二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