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的扣除适用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