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除外负债): 第十七条 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合格标准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九条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