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除外负债):

受保存款。

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衍生品负债。

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