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