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 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 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三) 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四) 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五) 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第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