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