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