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