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