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九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