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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归口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公路学会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专家,成立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评定的部署、… 第十二条 全国达标和优秀服务区评定工作由省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经省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评定委员会核查评定。 第十三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不收取评定费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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