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归口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公路学会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