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专家,成立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评定的部署、协调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与相关行业专家,成立省级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