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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九条 已被授予先进集体、模范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撤销荣誉称号按授予称号的程序逐级报批。 第二十一条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者,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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