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九条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九条 已被授予先进集体、模范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违法犯罪被判刑者; 被劳动教养者; 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者; 其他严重有损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