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五章 表彰奖励形式 第十八条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表彰奖励形式 第十八条 授奖。由卫生部或委托地方及有关部委授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