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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群众自治”修改为“村民自治”,“社会管理”修改为“基层治理”。 (二) 将第十九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三)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三款中的“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修改为“财务往来较多的”。 (四)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五)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村社区”修改为“乡村”。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十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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