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第四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以及开发区、林区、垦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